对高空抛物陋习说“不”:黄岛法院开庭审理又一起高空抛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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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22日 | ||
为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冯某某高空抛物案,该案系黄岛法院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来受理的第二起高空抛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31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在其租住的黄岛区X小区X号楼X单元701室误将一瓶600ml瓶装崂山啤酒掉在地上摔碎。 随后,被告人冯某某将破碎的约270克啤酒瓶碎片通过厨房窗户自高约19.9米的7楼抛至3号楼北侧人行道上; 之后,被告人冯某某又通过厨房窗户将一袋重约350克的生活垃圾从高约19.9米的7楼抛至3号楼北侧人行道上; 被告人冯某某还通过厨房窗户把一个重约2克的啤酒瓶盖从高约19.9米的7楼抛至3号楼北侧人行道上。 法官说法 被告人冯某某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法官温馨提示,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要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下一步,黄岛法院将认真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升司法能力,依法严惩高空抛物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预防、减少该类不法行为发生,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方面出实招细招,充分彰显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群众福祉的职能。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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