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1、非诉执行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行政法律文书及送达生效的凭证;
(3)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材料;
(4)被申请人及申请人的身份情况;
(5)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法律证据。
2、对行政裁决案件,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可自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立案审查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7日内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不予受理裁定的,申请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申请。
三、受理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执行申请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四、诉讼文书送达
1、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4、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5、受送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采用公告送达,至发送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6、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经人民法院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五、合法性审查
1、合法性审查期应在立案之起30日内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1)作出非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有法定职责;
(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充分;
(3)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向当事人送达并履行告知义务;
(4)适用法律正确,是否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是否显失公正。
3、对下列非诉行政案件,若有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1)迁出、拆除房屋或者建筑物;
(2)非法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20000以上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
(4)责令停产停业;
(5)其他非诉行政案件。
4、行政非诉案件受理后10日内决定是否组织听证;受理后20日内组织听证;听证3日前通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时间、地点和听证内容;听证由合议庭人员支持,对合议庭人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回避;申请人或被申请未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合法性,并记录笔录,参与人员签字。
六、审查裁定
1、非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裁定准予执行。
2、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法律根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裁定不准予执行。
3、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七、送达裁定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申请回避
听证由合议庭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主持;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应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前提出。
*财产保全
行政机关和权利人有提起保全的权利,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被保全人对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可以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证据保全
行政机关和权利人有提起保全的权利,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被保全人对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可以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