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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张家楼镇西安子石子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6月27日

  甲方: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369

乙方:高健绪

地址:黄岛区隐珠街道金地花园17号楼

身份证号码:370223196910100518

丙方:张满红(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70284600934938

经营场所:青岛黄岛区张家楼镇东安子村西南(318号)

丁方:黄岛区张家楼镇人民政府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驻地

鉴于:

1、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第二十一批序号68号受理编号2666号交办件反映:“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西安子村南山上,高某某石子厂,抢占村民山林,扬尘、噪声扰民”。黄岛区委区政府组织张家楼镇、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区林业局进行了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乙方高健绪实际经营的张满红石子加工点虽无噪声、扬尘污染问题,但是在几年的经营过程中,存在破坏山体的情况,对山体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2、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8〕34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一指定各区(市)政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宜的批复》(青政字[2018]83号),甲方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作为黄岛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索赔具体事务,丁方承担该事件的生态修复的监督执行等具体工作,参与索赔相关事务。

3、事件发生后,根据甲方的安排,丁方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了现场测绘、现状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并督促乙方按照方案进行修复。

4、青岛亿方大地地理信息测绘有限公司勘测,山东大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预算控制价约为318.8万元,青岛润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编制了《黄岛区张家楼镇西安子采石场生态修复工程所涉及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书》(青润林森评字(2018)008号),评估值为231.9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甲乙双方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就乙方在该事件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事项进行了磋商,现就生态修复方案、涉及相关费用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甲乙双方根据此前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共同确认乙方高健绪为张满红石子加工点的实际投资人和实际经营者,乙方系张满红石子加工点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和修复义务主体。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就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需要承担的赔偿范围包括(同时应根据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调整):

(一)山东大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预算控制价318.8万元

(二)青岛亿方大地地理信息测绘有限公司勘测费用

(三)青岛润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编制评估报告书费用0.55万元

(四)高健绪在前期自行修复中产生的费用(施工、苗木等费用)

(五)生态环境修复后评估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后评估费、专家费及相关会务费用等)

     上述费用中,已经由其他单位代为垫付的,乙方应当全额返还给垫付方。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支付

    乙方全部承担达到修复效果的所有费用,乙方自行修复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修复效果,并经甲方或甲方所属部评估验收合格后,不再另行向甲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

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一)乙方对本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同意执行丁方组织第三方机构制定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修复方案见附件)并实施。

(二)甲方负责对修复及治理效果进行评估。但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调整

(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实际费用高于本合同约定费用的,该差额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因本事件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后评估费用、后评估后处理费用、后续监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能按期自行修复完成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由甲方指定丁方负责修复,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绝承担的,甲方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自费用产生之日承担费用总额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七、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共同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自签署时生效。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黄岛区人民法院、黄岛区人民检察院、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张家楼镇人民政府各存一份。

附:西安子石场采石坑周边区绿化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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