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立案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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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18日 | ||
民事案件是指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的案件,具体位权纠纷案件、撤销权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建筑工合同纠纷案、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保管合同纠纷案件、仓储合同纠纷案件、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行纪合同纠纷案件、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婚姻家庭案件(离婚纠纷、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继承纠纷案件(继承权纠纷、遗赠纠纷等)、选民资格案件、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待业能力案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名誉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等。 材料要求: 一、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做为原告,同时标明身份; 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三、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四、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五、双方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复印件或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的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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