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执行申请书正本一份(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
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三、原告委托他人代为执行的,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四、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五、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上述法律文书均应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