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18日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执行申请书正本一份(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

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三、原告委托他人代为执行的,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四、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五、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上述法律文书均应为原件。

关闭
版权所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长江中路190号 电话0532-86988355  邮编:26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