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执行案件中特困申请执行人实施生活救助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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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03日 |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 关于对执行案件中特困申请执行人实施 生活救助的意见 法院执行局、各派出法庭,各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 现将《关于对执行案件中特困申请执行人实施生活救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对执行案件中特困申请执行人实施 生活救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中央十九部委《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精神,切实保障家庭特别困难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对执行案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救助意见。 一、救助范围 具有青岛市黄岛区正式户口,在黄岛区人民法院因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民事伤害赔偿、其他民事事故赔偿和职工追索工资、社会保险金案件执行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或暂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可以申请救助。 二、救助方式 对于执行案件中涉及的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黄岛区民政局可按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临时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一)城乡低保救助。凡具有本区城乡居民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区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予以救助。被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将从下个月起差额领取低保金,低保金将通过社会化发放办法于每月底发放到低保户的存折上。 (二)临时困难救助。凡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在上述案件执行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的家庭因突发事件、患病、重残、单亲、孤老、上大学等家庭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根据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由区民政局确定,每户全年不超过两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区临时困难救助制度规定的最高救助额(现阶段最高救助额为14000元)。临时救助款将于下一季度拨付到申请人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或通过社会化发放办法发放到申请执行人。 三、审批程序 (一)由区人民法院每季度向区民政局发出《关于建议为XXX等家庭给予生活救助的函》。 (二)区民政局将及时将该函家庭名单通知其所在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了解。 (三)申请低保救助或临时困难救助的家庭持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因执行不能由法院做出的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申请低保救助或临时困难救助。 (四)镇(街道办事处)接收其救助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入户调查评估。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按照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办理低保救助。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及时按照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办理临时困难救助。 (五)区民政局对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救助或临时救助及时进行审批。 (六)区民政局将已批准或未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和临时救助待遇的情况向法院复函,区人民法院将复函入卷存档。 四、建立“绿色救助通道” 在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特困申请执行人遭遇严重临时性生活困难和已经纳入低保的特困申请执行人家庭因患重大疾病急需住院却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启动临时困难救助绿色通道,由区人民法院和区民政部门现场调查核实,在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可直接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救助金或生活物资,然后按程序补办手续。 五、资金来源 特困申请执行人享受低保待遇和临时救助待遇所需资金,由区民政局在城乡低保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预算中列支。 六、附则 本意见实施由区法院和区民政局共同负责办理,并对日常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对特殊困难家庭研究救助措施,确保救助及时到位。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在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区法院和区民政局协调解决并负责解释。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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